(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壟斷協議
第三章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第四章 經營者集中
第五章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第六章 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ㄒ唬┙洜I者達成壟斷協議;
?。ǘ┙洜I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ㄈ┚哂谢蛘呖赡芫哂信懦?、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第四條
國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制定和實施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競爭規則,完善宏觀調控,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
第五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定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前款規定行業的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嚴格自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專營專賣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
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ㄒ唬┭芯繑M訂有關競爭政策;
?。ǘ┙M織調查、評估市場總體競爭狀況,發布評估報告;
?。ㄈ┲贫?、發布反壟斷指南;
?。ㄋ模﹨f調反壟斷行政執法工作;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規則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三條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相應的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本法所稱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進行競爭的商品范圍和地域范圍。
第二章 壟斷協議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ㄒ唬┕潭ɑ蛘咦兏唐穬r格;
?。ǘ┫拗粕唐返纳a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ㄈ┓指钿N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ㄋ模┫拗瀑徺I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ㄎ澹┞摵系种平灰?;
?。﹪鴦赵悍磯艛鄨谭C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第十八條
(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ǘ┫薅ㄏ虻谌宿D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ㄈ﹪鴦赵悍磯艛鄨谭C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對前款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協議,經營者能夠證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不予禁止。
經營者能夠證明其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低于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標準,并符合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的,不予禁止。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ㄒ唬楦倪M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
?。ǘ樘岣弋a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
?。ㄈ樘岣咧行〗洜I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
?。ㄋ模閷崿F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五)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
(六)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
?。ㄆ撸┓珊蛧鴦赵阂幎ǖ钠渌樾?。
屬于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情形,不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規定的,經營者還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并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
第二十一條
第三章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第二十二條
?。ㄒ唬┮圆还降母邇r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ǘ]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三)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ㄋ模]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ㄎ澹]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ㄆ撸﹪鴦赵悍磯艛鄨谭C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以及平臺規則等從事前款規定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本法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第二十三條
(一)該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
?。ǘ┰摻洜I者控制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能力;
?。ㄈ┰摻洜I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
?。ㄋ模┢渌洜I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
?。ㄎ澹┢渌洜I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
?。┡c認定該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有關的其他因素。
第二十四條
?。ㄒ唬┮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的;
?。ǘ﹥蓚€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的;
?。ㄈ┤齻€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經營者市場份額不足十分之一的,不應當推定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有證據證明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應當認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第四章 經營者集中
第二十五條
(一)經營者合并;
(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ㄈ┙洜I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集中未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但有證據證明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要求經營者申報。
經營者未依照前兩款規定進行申報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依法進行調查。
第二十七條
?。ㄒ唬﹨⑴c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的;
(二)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的。
第二十八條
?。ㄒ唬┥陥髸?;
(二)集中對相關市場競爭狀況影響的說明;
?。ㄈ┘袇f議;
?。ㄋ模﹨⑴c集中的經營者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ㄎ澹﹪鴦赵悍磯艛鄨谭C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申報書應當載明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預定實施集中的日期和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條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不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經書面通知經營者,可以延長前款規定的審查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ㄒ唬┙洜I者同意延長審查期限的;
?。ǘ┙洜I者提交的文件、資料不準確,需要進一步核實的;
?。ㄈ┙洜I者申報后有關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
第三十二條
(一)經營者未按照規定提交文件、資料,導致審查工作無法進行;
(二)出現對經營者集中審查具有重大影響的新情況、新事實,不經核實將導致審查工作無法進行;
(三)需要對經營者集中附加的限制性條件進一步評估,且經營者提出中止請求。
自中止計算審查期限的情形消除之日起,審查期限繼續計算,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書面通知經營者。
第三十三條
?。ㄒ唬﹨⑴c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
?。ǘ┫嚓P市場的市場集中度;
?。ㄈ┙洜I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
?。ㄋ模┙洜I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
(五)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
?。﹪鴦赵悍磯艛鄨谭C構認為應當考慮的影響市場競爭的其他因素。
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八條
第五章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ㄒ唬ν獾厣唐吩O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
?。ǘν獾厣唐芬幎ㄅc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商品采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ㄈ┎扇iT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四)設置關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
?。ㄎ澹┓恋K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五條
第六章 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
第四十六條
對涉嫌壟斷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舉報采用書面形式并提供相關事實和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
第四十七條
(一)進入被調查的經營者的營業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
?。ㄈ┎殚?、復制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有關單證、協議、會計賬簿、業務函電、電子數據等文件、資料;
?。ㄋ模┎榉狻⒖垩合嚓P證據;
?。ㄎ澹┎樵兘洜I者的銀行賬戶。
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反壟斷執法機構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
第四十八條
執法人員進行詢問和調查,應當制作筆錄,并由被詢問人或者被調查人簽字。
第四十九條
第五十條
第五十一條
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決定中止調查的,應當對經營者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監督。經營者履行承諾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終止調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恢復調查:
(一)經營者未履行承諾的;
?。ǘ┳鞒鲋兄拐{查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發生重大變化的;
?。ㄈ┲兄拐{查的決定是基于經營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實的信息作出的。
第五十四條
第五十五條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經營者組織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或者為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提供實質性幫助的,適用前款規定。
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
行業協會違反本法規定,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第五十七條
第五十八條
第五十九條
第六十條
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第六十一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處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十二條
第六十三條
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的前款規定以外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六條
第六十七條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第六十九條
第七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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