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縣人民政府關于武平縣
進一步規范補充耕地項目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縣直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縣補充耕地項目管理,現將《武平縣進一步規范補充耕地項目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武平縣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3日
武平縣進一步規范補充耕地項目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規范補充耕地項目管理,加強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三位一體”建設,推進我縣耕地占補平衡工作,根據《<福建省自然資源廳 福建省農業農村廳 福建省水利廳 福建省生態環境廳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林業局關于印發<福建省補充耕地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閩自然資規〔2023〕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項目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實施的有效耕地面積的補充耕地項目。包括以下兩種類型:一是利用未納入耕地保護范圍的農用地(0201果園、0202茶園、0204其他園地、1104坑塘水面、1202設施農用地)、未利用地(0404其他草地、1205沙地、1206裸土地、1207裸巖石礫石)等實施的補充耕地項目;二是利用低效閑置建設用地,如:農村和建制鎮居民點(0701城鎮住宅用地、0702農村宅基地)、歷史遺留損毀工礦用地(0601工業用地、0602采礦用地)等實施的補充耕地項目。具體地類以項目實施前啟用的最新年度變更調查成果為準。
二、項目立項條件
1.規劃條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銜接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優先在耕地后備資源調查評價成果范圍內選址。未利用地開墾應限定在新一輪全國耕地后備資源調查評價成果確定的宜耕后備資源范圍內實施。
2.面積、坡度及土壤條件。單個地塊面積應符合自然資源部對于補充耕地圖斑報備面積要求(新增耕地面積不小于400平方米);國土調查坡度和實地坡度均應小于25度。對于坡度大于15度的區域,原則上不得開墾,根據農業生產需要和農民群眾意愿確需開墾的,應經省級復核認定后方可實施;耕地土壤符合或通過合理措施整治后可符合相關標準和耕作要求。
3.水源及耕作便利度。墾造水田和旱地改造水田項目應具備長期穩定的灌溉水源,自流灌溉條件應滿足水稻種植季灌溉的需求,不得采取主要靠抽取地下水方式來灌溉;經土地整治后道路可通達項目區,滿足農業生產運輸需要。
4.土地權屬條件。項目區土地權屬明晰、無爭議,并已征得土地所有權、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相關權利人同意。
5.地類條件。具體地類以項目實施前啟用的最新年度變更調查成果為準。新增耕地地塊的地類應在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以來的歷年度變更調查成果中均為非耕地,旱地改造為水田地塊的地類應在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以來的歷年度變更調查成果中均為非水田,實施前應進行影像比對和實地踏勘。
三、項目禁止條件
1.25度以上(含25度)陡坡地、重要水源地15度以上坡地;
2.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濕地,國家級及省級生態公益林、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水土流失嚴重等生態敏感或生態脆弱區域;
3.開墾水田或實施旱地改造水田項目無穩定地表灌溉水源的區域;
4.土壤污染嚴重且難以恢復,重度鹽堿化、沙石化及土壤過酸或過堿(pH值≤4.0或≥9.5)且無法改造的區域;
5.地質災害危險區內實施耕地開墾行為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區域;
6.河道湖區范圍內;
7.土地權屬不明晰或有爭議的地塊;
8.國家規定禁止開墾的其他區域。
四、項目管理
補充耕地項目實行業主負責制。項目業主一般由鄉鎮人民政府,也可由縣級人民政府委托國有企業承擔。
1.項目選址。項目業主根據立項條件進行科學選址,選擇有水源、交通便利、開發成耕地后便于后期耕種管護的地塊列入范圍。縣級自然資源部門組織農業農村、林業、水利、生態環境等部門將項目業主申請的選址范圍,與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中的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生態公益林、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形坡度、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治理區、城鎮開發邊界、地質災害隱患范圍、耕地后備資源調查評價、用地預審和規劃選址范圍、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范圍、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范圍等各類保護區、審批成果進行疊加分析,按照空間管制規則科學確定項目擬選址范圍。
2.項目踏勘論證。項目業主按照縣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林業、水利、生態環境等部門確定的擬選址范圍,參照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深度組織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并向縣級自然資源部門提出項目申請??h級自然資源部門組織農業農村、林業、水利、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開展實地踏勘論證。
3.項目立項批復。踏勘論證通過后,縣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部門將項目實施方案及論證意見上報市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部門批準。
4.項目立項報備。縣級自然資源局根據市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部門批準范圍進行項目立項階段備案,項目業主在備案系統中按照要求現場拍照上傳,同時上傳符合要求的高清正射影像。
5.項目規劃設計。由項目業主組織編制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和投資預算。項目規劃設計標準應符合《土地整治項目規劃設計規范》(TD/T 1012-2016)有關要求。涉及坡地開發耕地的,應重點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規劃設計方案中應設置水土保持章節。依法依規應編報水土保持方案的,項目業主應當在開工前編制并經縣級以上水利部門審批同意。涉及墾造水田的項目,規劃設計方案應進行水量平衡分析,說明各水田地塊穩定水源情況、灌排設施等工程措施布局和建設標準、保水層建設標準、土壤改良措施等內容。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報批前應在項目所在地鄉鎮政府政務欄、村務公開欄進行公告,廣泛征求鄉鎮、村委會、村民代表、相關權利人等意見建議。
6.規劃設計批復。由縣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財政部門會同水利、生態環境等部門,組織專家對規劃設計方案和投資預算方案進行評審。評審通過后,由縣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聯合批復。
7.項目實施監管。項目實施應嚴格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合同制、公示制、監理制、審計制等管理制度。項目業主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我省招投標、政府采購相關規定,確定項目的實施方案編制、測繪、規劃設計、施工和監理等作業單位,作業單位不得再將項目轉包、分包。施工單位必須具備水利或市政施工三級以上資質。
8.規劃設計變更。項目規劃設計方案一經批復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由項目業主組織編制變更方案,并征得相關權利人同意后,按《福建省土地整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閩財資環〔2021〕19號)規定的程序報批。除災毀外,原則上項目設計方案變更不得增加總投資預算,不得降低工程建設標準或降低耕地質量。
9.項目業主自驗。項目竣工后,項目業主應組織竣工測量(含正射影像)、編制耕地質量評定報告,并對照施工合同、設計方案等資料現場逐項自主驗收后,向縣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部門提出初驗申請。已編報水土保持方案的項目,應開展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并報縣級以上水利部門備案。
10.項目縣級初驗。縣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部門收到初驗申請后,應會同財政、水利、生態環境等部門依據單項工程自驗資料、規劃設計方案、耕地質量評定報告等進行初驗。初驗通過后,由縣級自然資源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出具縣級初驗意見。
11.項目日常變更。經初驗合格的新增耕地,縣級自然資源部門應按程序組織開展日常變更調查;日常變更通過的,應及時向市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部門提出驗收申請。
12.項目備案入庫。項目驗收通過后,縣級自然資源部門應按規定做好新增耕地備案入庫。項目業主組織工程結算材料,提交縣財政評審中心進行工程竣工結算審計,并取得工程結算審計報告。
13.項目資料歸檔。項目實施完成后,項目業主單位要及時將項目前期工作、項目預算審核、工程實施管理、竣工驗收等各項資料收集齊全,建立完整檔案。
四、資金管理
(一)資金補助標準
1.項目補助資金。經備案入庫確認的新增耕地指標由縣自然資源局收購后用于全縣耕地占補平衡。項目補助資金標準為:
(1)利用未納入耕地保護范圍的農用地(0201果園、0202茶園、0204其他園地、1104坑塘水面、1202設施農用地)實施的補充耕地項目,水田指標按7萬元/畝,旱地指標按4萬元/畝進行補助;
(2)利用歷史遺留損毀工礦用地(0601工業用地、0602采礦用地)實施的補充耕地項目,水田指標按8萬元/畝,旱地指標按5萬元/畝進行補助;
(3)利用低效利用的農村和建制鎮居民點(0701城鎮住宅用地、0702農村宅基地)實施的補充耕地項目,水田指標按10萬元/畝,旱地指標按7萬元/畝進行補助;
(4)利用未納入耕地保護范圍且在新一輪全國耕地后備資源調查評價成果確定的宜耕后備資源范圍內的未利用地(0404其他草地、1205沙地、1206裸土地、1207裸巖石礫石)實施的補充耕地項目,水田指標按4萬元/畝,旱地指標按2萬元/畝進行補助。項目補助資金標準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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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耕地項目補助資金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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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萬元/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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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
成本性補助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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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納入耕地保護范圍的農用地(0201果園、0202茶園、0204其他園地、1104坑塘水面、1202設施農用地)實施補充耕地項目 |
利用歷史遺留工礦用地(0601工業用地、0602采礦用地)實施補充耕地項目 |
利用低效利用的農村和建制鎮居民點(0701城鎮住宅用地、0702農村宅基地)實施補充耕地項目 |
利用未納入耕地保護范圍且在新一輪全國耕地后備資源調查評價成果確定的宜耕后備資源范圍內的未利用地(0404其他草地、1205沙地、1206裸土地、1207裸巖石礫石)實施補充耕地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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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 |
7 |
8 |
10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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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地 |
4 |
5 |
7 |
2 |
項目補助資金包括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工程施工費、各類中介機構的費用支出等。
2.后續種植管護費。管護期5年(從項目備案入庫第二年開始計算),管護資金1.0萬元/畝,即每年0.2萬元/畝,費用主要用于后續種植、日常管護、設施維護、整改等。鄉鎮作為項目業主每年組織不少于兩次的驗收核查,項目管護期內發現違法建設占用或被上級自然資源部門下發不實耕地圖斑的,鄉鎮應及時組織整改并種植符合要求的農作物,若確實無法整改的項目,鄉鎮書面申請核減相應補充耕地指標,并由鄉鎮自行補足同等數量、同等質量的補充耕地指標。
3.獎勵資金:縣政府下達各鄉鎮年度補充耕地任務,補充耕地任務完成情況納入縣對鄉鎮績效考核。完成補充耕地任務的,按水田2.5萬元/畝、旱地按1萬元/畝的標準進行獎勵。未完成補充耕地任務的,對鄉鎮、村委會按完成比例進行獎勵。超額完成補充耕地任務超額部分另行獎勵0.2萬元/畝。獎勵資金鄉鎮、村兩級各占50%。
4.工作經費
(1)鄉鎮政府工作經費:水田0.5萬元/畝,旱地0.25萬元/畝。
(2)村級工作經費:水田0.5萬元/畝,旱地0.25萬元/畝。
(3)自然資源部門工作經費:水田1萬元/畝,旱地0.5萬元/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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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資金和工作經費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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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萬元/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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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
獎勵資金 |
工作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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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村兩級獎勵資金(完成任務的全額撥付,未完成任務的,按完成比例撥付) |
超額完成補充耕地任務部分另行獎勵 |
鄉鎮工作經費 |
村級工作經費 |
自然資源局工作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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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 |
2.5 |
0.2 |
0.5 |
0.5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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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地 |
1 |
0.2 |
0.25 |
0.25 |
0.5 |
(二)資金的使用與撥付
補充耕地項目資金優先從上級下撥的土地整治專項資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再從專項債、補充耕地指標交易資金中列支。
1.項目補助資金。包括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工程施工費、各類中介機構的費用支出等。中介機構費用和工程施工費按工程實際進度申請撥付,項目驗收后累計撥付不超過實際工程量的80%,余款在通過全國耕地占補平衡動態監管系統中備案入庫后撥付完成。
2.種植管護資金。包含后續種植、日常管護、設施維護、整改等一切費用。按項目每年申報一次,具體按照《武平縣補充耕地項目后期管護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3.獎勵資金。市級驗收后撥付50%,另外50%在通過全國耕地占補平衡動態監管系統中備案入庫后撥付完成。
4.工作經費。市級驗收后撥付60%,剩余40%余款在通過全國耕地占補平衡動態監管系統中備案入庫后撥付完成。
五、其它事項
1.2023年9月15日以后備案入庫的項目按本通知執行。
2.本通知未規定事項,按《福建省補充耕地項目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要求執行,后續國家、省級、市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由縣自然資源局和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武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月13日印發


閩公安網備:350824020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