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號:LY04100-0201-2023-00006
- 備注/文號:武政辦規〔2023〕8號
- 發布機構:武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8-23
- 內容概述: 武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武平縣推進建設占用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再利用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武政辦規〔2023〕8號
武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武平縣
推進建設占用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
再利用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縣直有關單位:
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將《武平縣推進建設占用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再利用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武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8月23日
武平縣推進建設占用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
再利用項目管理辦法
為認真貫徹落實《福建省自然資源廳福建省農業農村廳關于推進建設占用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再利用工作的通知》(閩自然資發〔2022〕10號)《龍巖市自然資源局龍巖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龍巖市推進建設占用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再利用工作措施〉的通知》(龍自然資發〔2022〕51號)文件精神,進一步做好建設占用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再利用工作,著力提升我縣耕地質量,現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項目實施范圍
建設占用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再利用,是指建設項目在開工建設前,將所占耕地的耕作層土壤進行剝離,直接運輸到利用點進行覆土,或先運輸到指定場地存儲,再運至利用點進行覆土,用于補充耕地、耕地提質改造或生態修復等的行為,實施范圍為:
(一)非農業建設項目依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應實施耕作層土壤剝離;
(二)各類建設項目占用質量等別 8 等及以上優質耕地的,原則上應實施耕作層土壤剝離。
二、項目責任主體
項目屬地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對建設占用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再利用工作負主體責任,實施單位具體為:
(一)公益類、民生類建設項目耕作層土壤剝離實施單位為建設用地單位;
(二)園區內工業類成片開發土地耕作層土壤剝離實施單位為園區管委會(園區外為預申請人);
(三)商服、住宅類政府儲備土地耕作層土壤剝離實施單位為縣土地收購儲備中心。
各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應及時組織實施單位開展建設占用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再利用工作,也可委托縣內國有企業統一組織實施。
三、實施流程
(一)項目立項
地塊業主單位應在建設項目完成土地報批后、開工建設或出讓前(存量土地應在供地前)申請開展擬占用耕地耕作層剝離認定,由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會同縣自然資源局、農業農村局進行核實,確認是否剝離。對符合建設占用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再利用實施范圍的項目,各鄉鎮(街道)政府 (辦事處)作為業主單位,向縣自然資源局申請立項。
(二)表土剝離
1.規范設計。各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對符合土壤剝離的耕地應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開展測量、設計、編制《土壤剝離再利用工作實施方案》并組織評審。耕作層土壤剝離再利用要按照《耕作層土壤剝離利用技術規范》(TD/T1048-2016)、《耕作層土壤剝離再利用設計規范》(DB35/T1762-2018)進行設計,確定被占用耕地耕作層土壤類型、剝離范圍、剝離厚度等,并嚴格按照設計方案施工。耕作層剝離厚度根據土壤肥力等情況確定,一般以20—30厘米為佳,土壤稀缺的區域可剝離犁底層和心土層,不同類別耕作層土壤應分別剝離、運輸、存儲,在剝離、運輸過程中要采取水土保持和揚塵防治措施,不得造成土壤和環境污染。
對零星用地可以村或鄉鎮為單元聯合編制建設占用耕地耕作層剝離再利用方案。
2.項目實施和驗收。各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作為業主,根據審查通過的《土壤剝離再利用工作實施方案》組織項目招投標,實施過程中加強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管理。耕作層土壤剝離施工單位、利用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認真組織做好剝離耕作層土壤的運輸工作,確保安全和環境衛生。耕作層土壤剝離、利用完成后,申請縣自然資源局、農業農村局進行驗收??h自然資源局要會同農業農村局按照審查通過的《土壤剝離再利用工作實施方案》進行驗收。耕作層土壤剝離驗收通過后,方可進行土地平整。
(三)土壤存儲
剝離的耕作層土壤未立即利用時,應運輸至存儲點暫時存放。存儲點應合理設置,選擇交通便利、無污染、排水條件好、不易造成水土流失和誘發地質災害的區域,優先選擇已獲批的儲備用地地塊或裸地、空閑地等其他用地,并征得土地相關權利人同意后設置,所需場地費有列入剝離項目預算。存儲點的管理實行屬地原則,由所在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負責。土壤存儲不同類別耕作層土壤應分類存放,做好標記,建立臺帳管理。要不斷加強存儲點及周邊環境保護,防止水土流失,防范地質災害,嚴禁渣土、垃圾等廢棄物倒入,確保周邊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四)土壤利用
依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剝離的耕作層土壤應當用于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非永久基本農田剝離的耕作層土壤優先用于土地整治、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土地平整、農田提升改造等各類補充耕地和提升耕地質量項目,也可用于生態修復、臨時用地復墾等財政性投融資和國企投資的工程項目。耕作層土壤不得買賣,不得用于私人用途。存儲的耕作層土壤原則上應在兩年內利用完畢,使用實行縣級統籌,由縣自然資源局根據全縣存儲土壤數量、存儲點位置,結合補充耕地、耕地提質改造或生態修復項目需要,統籌安排耕作層剝離土壤再利用。
土壤利用實施方式及資金補助具體如下:
1.補充耕地等耕作層土壤利用項目與剝離點或存儲點距離在10公里范圍內的,由補充耕地等耕作層土壤利用項目業主直接至剝離點或存儲點取土,費用在補充耕地等項目實施費用中列支。
2.補充耕地等耕作層土壤利用項目距離剝離點或存儲點10—25公里范圍內的,由耕作層土壤剝離項目實施單位將耕作層土壤配送至耕作層土壤利用項目區,運輸配送費用列入耕作層土壤剝離項目,也可由補充耕地項目等耕作層土壤利用項目業主自行將剝離點或存儲點耕作層土壤運輸至耕作層土壤利用項目區,運輸配送費用由耕作層土壤剝離項目實施單位扣減10公里內的費用后,補助給補充耕地項目等耕作層土壤利用單位。耕作層土壤剝離后直接運輸至利用點的,由耕作層土壤利用單位出具耕作層土壤簽收證明。
四、資金保障和管理
建設占用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再利用資金列入補充耕地成本,在土地整治項目融資資金中安排。
(一)資金標準。按《武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下達2023年補充耕地任務的通知》(武政辦〔2022〕70號)中相關規定執行,具體按實際驗收剝離的面積給予1萬元/畝的補助資金。
(二)資金使用。按上述標準,由項目屬地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包干使用。
五、保障機制
(一)強化組織領導。為確保我縣建設占用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再利用工作有序有效開展,各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要成立相應的工作專班,統籌協調轄區范圍內建設占用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再利用工作??h自然資源局、農業農村局、財政局等單位要負起監管責任,并統籌協調全縣耕作層剝離再利用的立項批復、實施監管、項目驗收、資金撥付等工作。
(二)強化責任落實。各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負責組織開展本轄區內耕作層土壤剝離利用工作,協調解決實施過程中的矛盾糾紛??h自然資源局負責督促指導各鄉鎮(街道)開展耕作層土壤剝離再利用項目,并會同縣農業農村局進行驗收??h農業農村局要配合縣自然資源局開展驗收,對驗收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h發改局、財政局、住建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城管局等部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相關工作。
(三)強化督查考核。健全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上下聯動的共同責任機制,耕地耕作層剝離再利用工作列入縣對鄉鎮(街道)年度績效考評內容??h自然資源局要會同縣農業農村局,對建設占用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再利用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并通報工作開展情況。
本辦法由武平縣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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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公安網備:350824020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