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縣直有關單位:
為確保全縣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目標的順利完成,進一步加強耕地占補平衡管理,穩步提升耕地質量,結合我縣實際,經研究,決定在《武平縣人民政府關于武平縣進一步規范補充耕地項目實施辦法的通知》(武政規〔2024〕2號)基礎上,優化調整各類耕地保護項目補助資金標準等內容,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資金調整類型
根據《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補平衡管理的通知》(自然資發〔2024〕204號)、《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耕地保護的實施意見》(閩委辦發〔2024〕34號)和《福建省自然資源廳、福建省農業農村廳關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補平衡管理的通知》(閩自然資發〔2024〕62號)等政策文件,耕地恢復地塊質量等級達到上年度縣域內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平均質量等級的新增穩定利用耕地,納入非農建設補充耕地儲備庫,形成補充耕地指標。形成補充耕地指標主要以實施耕地恢復與土地整治項目兩大類為主。 本次調整的耕地保護項目補助資金標準主要適用于耕地恢復與土地整治項目。
二、資金補助標準
資金補助包括項目補助資金、獎勵經費及后續種植管護費,具體標準如下:
(一)項目補助資金
1.耕地恢復。恢復為水田補助 0.6萬元/畝,恢復為旱地補助0.3萬元/畝。
2.土地整治。新增水田按形成補充耕地指標面積補助7萬元/畝,新增旱地按形成補充耕地指標面積補助2.5萬元/畝。
(二)獎勵經費
1.為提高鄉鎮(街道)實施高質量耕地恢復地塊積極性,對能形成補充耕地指標的耕地恢復地塊進行獎勵,其中耕地恢復水田地塊在地塊入庫形成水田指標后,在0.6萬元/畝項目補助標準基礎上,額外獎勵鄉鎮(街道)村(社區)9.9萬元/畝;耕地恢復旱地地塊在地塊入庫形成耕地指標后,在0.3萬元/畝項目補助標準基礎上,額外獎勵鄉鎮(街道)村(社區)3.5萬元/畝。上述獎勵資金在扣除實施費用后,由鄉鎮(街道)給予項目所在村(社區)不低于剩余資金30%的補助。
2.對形成補充耕地指標的土地整治項目地塊進行獎勵,其中按形成水田指標面積獎勵鄉鎮(街道)2.5萬元/畝、村級1萬元/畝;形成旱地指標面積獎勵鄉鎮(街道)0.9萬元/畝、村級0.4萬元/畝。
3.按完成耕地恢復面積0.15萬元/畝、完成補充耕地指標1萬元/畝對縣自然資源局進行獎勵。
(三)后續種植管護費
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對耕地后續種植管護負總責,需落實后續五年的種植管護責任。形成補充耕地指標的,在形成指標后第二年起,按1萬元/畝標準撥付后續種植管護費用,分五年進行撥付,每年撥付2000元,費用單獨列支。
三、資金撥付要求
(一)項目補助資金、獎勵經費和后續種植管護費用由縣財政局統籌安排。項目補助資金用于支付測量、編制實施方案、論證、設計、補償、招標、監理、施工、補充耕地質量鑒定、結算等費用。
(二)耕地恢復、土地整治等項目由各鄉鎮(街道)、經營主體等作為業主負責具體實施,項目資金下達至項目業主,項目業主應加強資金使用的管理監督,不得截留、挪用。
四、其他事項
(一)驗準撥付
2025年度開始實施并驗收(審核)通過的耕地恢復、土地整治項目按本通知標準進行資金撥付。
(二)組織保障
各鄉鎮(街道)負責任務的落實;縣財政局負責資金統籌工作;縣自然資源局、縣農業農村局負責業務指導、項目推進以及跟蹤督促工作。
(三)驗收程序
1.耕地恢復地塊由鄉鎮(街道)在國土調查云平臺舉證以后報市、省級自然資源部門審核通過。
2.土地整治項目驗收辦法仍按《武平縣人民政府關于武平縣進一步規范補充耕地項目實施辦法的通知》(武政規〔2024〕2號)文件執行。
(四)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13日。具體由縣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附件:耕地保護項目補助資金標準情況表
武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7月28日
附件
耕地保護項目補助資金標準情況表
|
序號 |
類型 |
補助標準(萬元/畝) |
||||||||
|
形成補充耕地指標 |
未形成補充耕地指標 |
|||||||||
|
補助資金 |
獎勵資金 |
五年后期管護資金 |
合計 |
補助資金 |
五年后期管護資金 |
合計 |
||||
|
鄉鎮(街道) |
村(社區) |
|||||||||
|
1 |
耕地恢復 |
水田 |
0.6 |
9.9 |
1 |
11.5 |
0.6 |
/ |
0.6 |
|
|
旱地 |
0.3 |
3.5 |
1 |
4.8 |
0.3 |
/ |
0.3 |
|||
|
2 |
土地整治 |
水田 |
7 |
2.5 |
1 |
1 |
11.5 |
0.6 |
/ |
0.6 |
|
旱地 |
2.5 |
0.9 |
0.4 |
1 |
4.8 |
0.3 |
/ |
0.3 |
||


閩公安網備:350824020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