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
梁保(中堡)林罰決字[2022]第001號
被處罰人姓名 蘭衛本 性別 男 出生日期 1972.5.13
身份證號碼 352625197205******
工作單位 中堡鎮章豐村 現住址 武平縣中堡鎮章豐村田背69號
經依法查明, 2022年4月25日上午,當事人蘭衛本未取得狩獵證非法用獵夾獵捕野豬一只(在獵捕野豬前有捕獲野兔一只)。
上述行為及事實有 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當事人詢問筆錄、武平縣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提供的一系列辦案材料、武平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書(武檢檢建議[2022]15號)等證據為證,違反了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第一款規定,已構成違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處以下行政處罰:
處獵獲物價值三倍罰款計3510元(其中野豬18元/斤×60斤×3倍=3240元;野兔60元/斤×1.5斤×3倍=270元;合計3510元)
本決定書中的罰款,限你(你單位)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將罰款繳納到國家金庫武平支庫。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林業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武平縣人民政府 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直接向 武平縣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福建梁野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