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人:楊飛,男,漢族,住址:武漢市。
被申請人:武平縣公安局十方派出所,住所地武平縣十方鎮十方村238號。
負責人:王根水,職務: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對其刑事立案申請作出書面答復不服,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5年8月4日收到申請材料。
經審查,本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適用本法。及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對符合下列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予以受理:(四)屬于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本案中,申請人以被申請人對其刑事立案申請未作處理構成行政不作為為由申請行政復議,實質上是對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提起行政復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同樣地,也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馗嫒巳绻环?,可以申請復議?!豆矙C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三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并將決定書送達控告人??馗嫒藢Σ挥枇傅膹妥h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三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據此,申請人如對被申請人不予刑事立案的行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依照上述規定向公安機關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故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受理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請人楊飛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