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申請人:武平縣自然資源局,住所地武平縣平川街道西環路21-4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1350824MB1948063H。
法定代表人:王佳煌,職務:局長。
第三人:武平縣永平鎮杭背村村民委員會,住所地武平縣永平鎮杭背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54350824ME10430541。
法定代表人:鐘至芳,職務:村主任。
廖耀坤不服被申請人于2025年1月15日頒發給第三人武平縣永平鎮杭背村村民委員會的閩(2025)武平縣不動產權第000031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以下簡稱《不動產權證》),于2025年4月15日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經審查后,于2025年4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25年1月15日頒發給第三人武平縣永平鎮杭背村村民委員會的閩(2025)武平縣不動產權第0000310號《不動產權證》。
申請人稱:一是1995年元月15日,經杭背村兩委會議決議,申請人通過一次性支付21000元購買杭背村坐落在龍勾嘴的山場,約1000畝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及使用權,四至界址為:東下甲溪至河流龍勾嘴,西龍勾嘴以崗背村山場為界,南埂,北分水和黃同壩至甲溪為界。坐落在42林班1大班1小班53畝,52林班15大班1、2小班,52林班15大班2小班22畝,52林班,15大班1、2小班117畝,42林班1大班1小班49畝,42林班1、2大班2小班172畝。已做到林權證的42林班1大班1小班53畝,52林班15大班1、2小班113畝。由于在2006年間辦理《林權證》時,未有實地山場勘界勾圖、制圖,所以只做到52林班15大班1、2小班的113畝,42林班1大班1小班53畝,計166畝的林權證,還剩360畝未辦理林權證。二是村民的正當合法權益應受到保護,村兩委班子干部也應遵循不能隨村委班子人員的變動而無視合同。申請人在2025年4月1日才知道,剩下未辦理林權證的龍勾嘴山場42林班1、2、3小班165畝部分已被村委會登記辦證,申請人對登記機關頒發的閩(2025)武平縣不動產權第0000310號《不動產權證》不服,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該登記事項錯誤,應予以撤銷,歸還給申請人。
被申請人稱:一是登記機關具有行政登記的法定職權。2024年12月24日,武平縣永平鎮杭背村村民委員會向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林權不動產首次登記,申請的小地名龍勾咀,面積為165畝。該宗地坐落在武平縣永平公社杭背大隊1973年的林業基本圖42大班7,14小班;林業“三定”時42大班7,14小班登記在永平公社杭背大隊武林字第0003314號林權所有證中,林地林木歸屬永平公社杭背大隊所有;對應坐落在永平鎮杭背村1997年林業基本圖的42林班1大班1,2小班、2大班1小班,屬武平縣行政區域范圍內。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為本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并接受上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根據中共武平縣委辦公室 武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武平縣自然資源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武委辦發〔2019〕24號),經機構改革的部門職能調整后,不動產登記職能由武平縣自然資源局承接,武平縣自然資源局承繼武平縣人民政府行使的林業登記職能。2025年1月15日武平縣自然資源局依法頒發證號為閩(2025)武平縣不動產權第0000310號不動產權證書,屬于我縣林權登記權限范圍。二是登記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程序合法。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動產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七條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登記事項記載于登記簿前進行公告,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公告應當在不動產登記機構門戶網站以及不動產所在地等指定場所進行,公告期不少于15個工作日。公告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公告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及時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登記機關在受理武平縣永平鎮杭背村村民委員會的林權登記申請后,于2024年12月24日進行了公告,在公告期滿不少于15個工作日后未收到任何人提出的異議材料。登記機構于2025年1月15日登簿并向武平縣永平鎮杭背村村民委員會頒發了閩(2025)武平縣不動產權第0000310號不動產權證書。三是登記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依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武平縣永平鎮杭背村村民委員會向登記機關提出林權登記申請,符合《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在林權登記申請時提交的材料有:1、林權登記申請表;2、申請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及法人身份證復印件;3、林權登記實地勘驗記錄表;4、宗地圖;5、武平縣人民政府1981年頒發給永平公社杭背大隊的武林字第0003314號《福建省武平縣林權所有證》;6、公告。所提供材料經登記機關人員形式審查,材料齊全,申請符合《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規定,向武平縣永平鎮杭背村村民委員會頒發了閩(2025)武平縣不動產權第0000310號不動產權證書。
第三人稱:一是關于山場承包相關事項說明。1995年元月15日,經我村兩委會議決議,廖耀坤等與我村簽訂租賃山場承包合同,租賃合同提出山場承包造林,申請人廖耀坤所述“事實與理由”第一條所謂購買金實為租賃金,承包山場范圍內的林木屬于合作經營關系。因此,廖耀坤無理由撤銷我村持有的閩(2025)武平縣不動產權第0000310號《不動產權證》。二是關于不動產權證書登記情況說明。此次登記的《不動產權證》涉及的龍勾嘴山場相關部分,是基于我村集體林地管理實際情況及相關政策要求進行的登記。在登記過程中,我村嚴格遵循法定程序,履行了必要的公示等程序。
經審理查明:1995年元月15日,申請人父親廖榮福(已故)及案外人劉永泰作為乙方與甲方永平鎮杭背村村民委會簽訂《租賃山場承包合同》,約定甲方提供1千畝左右的山場給乙方承包造林,四至界址為東下甲溪至河流為界,西龍勾嘴以崗背村山場為界,南埂,北分水和黃同壩至甲溪為界。承包期定為三十年,自一九九五年元月起至二零二五年元月底止。2007年1月1日,申請人廖耀坤與第三人永平鎮杭背村村民委員會簽訂《村集體林地使用權承包、林木所有權轉讓合同書》,約定轉讓方把座落在龍勾咀等肆宗地計360畝的林地使用權承包、林木所有權轉讓給受讓方,承包期為30年,即從2004年12月30日起至2034年12月31日止,林地使用費零元。
另查明,2024年12月24日,永平鎮杭背村村民委員會向被申請人申請林權不動產首次登記,申請的小地名龍勾咀,面積為165畝。該宗地坐落在武平縣永平公社杭背大隊1973年的林業基本圖42大班7,14小班;林業“三定”時42大班7,14小班登記在永平公社杭背大隊武林字第0003314號林權所有證中,林地林木歸屬永平公社杭背大隊所有;對應坐落在永平鎮杭背村1997年林業基本圖的42林班1大班1,2小班、2大班1小班。申請人在林權登記申請時提交的材料包括林權登記申請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及法人身份證復印件、林權登記實地勘驗記錄表、宗地圖、武平縣人民政府1981年頒發給永平公社杭背大隊的武林字第0003314號《福建省武平縣林權所有證》等,被申請人經形式審查并履行公告程序后,于2025年1月15日向武平縣永平鎮杭背村村民委員會頒發了閩(2025)武平縣不動產權第0000310號不動產權證書。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租賃山場承包合同》《村集體林地使用權承包、林木所有權轉讓合同書》、林權登記申請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及法人身份證復印件、林權登記實地勘驗記錄表、宗地圖、武平縣人民政府1981年頒發給永平公社杭背大隊的武林字第0003314號《福建省武平縣林權所有證》、公告、閩(2025)武平縣不動產權第0000310號不動產權證書。
本機關認為,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為本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吨泄参淦娇h委辦公室 武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武平縣自然資源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武委辦發〔2019〕24號),武平縣自然資源局行使不動產登記的職能。被申請人具有辦理林權不動產登記的相關職責,主體適格。被申請人對第三人永平鎮杭背村村民委員會申請林權不動產首次登記的事項履行了受理、材料審查、公告等程序,不動產登記符合法定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恫粍赢a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依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一)土地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代為申請,沒有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民委員會代為申請”。本案中,第三人永平鎮杭背村村民委員會有權對屬于村集體所有的林地申請不動產登記。被申請人對第三人提交的土地權屬來源材料、林權登記實地勘驗記錄表、宗地圖等材料審查后,認為林權證明材料合法有效,四至界址、面積等數據準確,不存在權屬爭議等不予登記的情形,依法予以辦理不動產登記,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七條規定,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林地實行承包經營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承包集體所有的林地的,可以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本案中,第三人永平鎮杭背村村民委員會已經登記的林權屬于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與申請人要求辦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不相抵觸。故第三人已經辦理的集體林地不動產登記并未侵犯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與第三人之間存在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申請人可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綜上,申請人提出要求撤銷被申請人給第三人已經辦理的集體林地不動產登記的主張于法無據,其復議請求本機關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武平縣自然資源局于2025年1月15日頒發給第三人武平縣永平鎮杭背村村民委員會的閩(2025)武平縣不動產權第0000310號《不動產權證》。
如對本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武平縣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