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申請人:武平縣十方鎮人民政府,住所地武平縣十方鎮石子墾上50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1350824004120245G。
法定代表人:劉玉文,職務:鎮長。
申請人聶崇銀不服被申請人武平縣十方鎮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定職責,于2025年5月29日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經審查后,于2025年6月4日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F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武平縣十方鎮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的行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依法予以答復。
申請人稱:申請人系武平縣十方鎮處明村村民,現因龍龍高鐵武梅段建設項目,申請人依法經營的林地被納入征收范圍。為了解征地項目的具體情況,2025年3月17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公開龍龍高鐵武梅段建設項目的以下內容:省政府或國務院的批復文件、征收土地預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綜合地價、征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的證明文件及發放、使用情況、征收范圍內被征收人地上附著物現場調查確認表及土地現狀調查表等。申請人于2025年3月17日郵寄的申請材料,被申請人已于2025年3月18日簽收,截止申請行政復議之日,仍未收到被申請人的答復。
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向本機關提交書面答復材料。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通過郵寄方式向被申請人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快遞單號的信息顯示被申請人于2025年3月18日簽收。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作出答復。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郵寄面單、快遞信息。
本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之規定,告知義務是強制性要求,不履行即構成行政違法。本案中,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材料后,未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依法予以答復,屬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定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責令被申請人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二十日內向申請人書面答復。
如對本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武平縣人民政府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