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申請人:武平縣公安局,住所地武平縣城廂鎮武平大道25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1350824004119535R。
負責人:蔣群欽,職務:局長。
申請人鄒某某不服被申請人武平縣公安局于2025年12月2日作出的不予受理的決定,于2025年12月3日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經審查后,2025年12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于2026年1月20日當面聽取了當事人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武平縣公安局于2025年12月2日作出的不予受理的決定,責令被申請人予以立案調查。
申請人稱: 一是申請人因淘寶購物退貨糾紛,于2025年12月 2日前往被申請人處報警,報警事由系商家為阻止申請人正常退貨,使用電話號碼19352624850致電中通快遞公司,冒充申請人(發件)身份,要求攔截退回快件(中通單號:73583099486799),導致退貨流程被非法中斷。民警當場使用手機撥打該號碼核實情況,接聽者明確自稱為“貨主”,并當場承認其冒用申請人身份實施攔截行為,該事實已有中通快遞公司通話記錄與后臺數據可證實,事實清楚,證據完整,但被申請人在此情形下仍作出“無違法事實,不予受理”的決定。二是涉案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二條明確禁止的違法行為,其行為雖源于民事糾紛,但其“冒用身份”部分本質上是獨立的治安違法行為,與民事糾紛并無抵觸或替代關系。被申請人以“無違法事實”為由拒不處理,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三是冒用身份中途攔截快遞,實質構成“冒領”行為,違反《快遞暫行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同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規定的身份專屬權。四是被申請人存在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情形。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接到報警后,如屬公安機關職權范圍,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對經初步調查已查明涉嫌違法的,應當依法立案。民警在現場已完成初步調查,并得到對方當場承認冒用身份的陳述,已達到立案調查的事實條件,被申請人在此情形下仍作出“無違法事實,不予受理”的處理,明顯與事實不符,亦構成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是復議申請人的報警事項系購物退貨糾紛的民事行為。2025年12月2日上午,鄒某某來到武平縣公安局城廂派出所報警稱:有人冒用其寄件人的身份導致其寄出的路由器退貨失敗,要求公安機關立案追究冒用人的法律責任。接報后,接警人員根據鄒某某提供的中通快遞物流后臺信息,發現后臺信息登記顯示鄒某某退貨的路由器在運輸過程中,電話為19352624850的用戶發信息要求物流方攔截退回,物流方詢問用戶19352624850為收件人還是發件人還是第三方,用戶19352624850稱自己為發件人。接警人員經當場與用戶 19352624850聯系,經聯系后得知該號碼19352624850系路由器商家使用,商家表示因維保及產生的運費等問題與鄒躍飛發生糾紛后一直都有跟鄒某某進行溝通商量解決,后鄒某某未取得商家同意后單方面將路由器通過中通快遞公司向商家進行退貨,在貨物運輸途中,商家得知鄒某某單方面退貨后就要求中通快遞公司將該快遞退回寄件人,后該快遞被退回給寄件人鄒某某。綜上,鄒某某通過快遞公司退貨給商家,商家通知快遞公司拒收退回并不違法,該行為不屬于冒領快遞的行為,即使商家拒收時向快遞公司表明其是發件人,該行為也不屬于冒用個人身份招搖撞騙行為,更不屬于冒用他人身份證的行為,鄒某某通過快遞退貨給商家被拒收退回的行為屬于購物退貨糾紛民事行為。二是城廂派出所對復議申請人的民事糾紛報警事項作出無違法事實,不予受理的書面告知符合程序規定?!豆矙C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對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事項,在接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對口頭告知內容有異議或者不能當場判斷的,應當書面告知,但因沒有聯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觀原因無法書面告知的除外。復議申請人向公安機關報案后,公安機關根據其本人的口頭陳述及當場與商家電話核實等材料即當場判斷出復議申請人的報警事項是民事糾紛,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事項,民警即作了口頭告知,復議申請人對公安機關民警口頭告知認定為民事糾紛有異議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后,城廂派出所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對復議申請人的民事糾紛報警事項作出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范圍、不予受理的書面告知,符合程序規定。
經審理查明: 約一年前,申請人鄒某某通過淘寶平臺購買一款路由器,2025年11月,因維保及運費問題與商家產生糾紛,后申請人未取得商家同意后單方面將路由器通過中通快遞公司向商家進行退貨,并將快遞信息發與商家。商家得知后,在貨物運輸途中以發件人名義要求中通快遞公司將該快遞退回寄件人,后該快遞被退回給寄件人鄒某某。2025年12月2日上午,鄒某某到武平縣公安局城廂派出所報警稱:有人冒用其寄件人的身份導致其寄出的路由器退貨失敗,要求公安機關立案追究冒用人的法律責任。接警人員根據鄒躍飛提供的中通快遞物流后臺信息,經當場與用戶 19352624850聯系核實后,認為申請人鄒某某通過快遞退貨給商家,商家以發件人名義退回的行為屬于購物退貨糾紛的民事行為,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范圍,并作出不予受理的報警/求助回執。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報警/求助回執、 音頻、物流明細。
本機關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路由器商家以發件人的名義攔截退回買家寄出的退貨快遞的行為是否屬于冒用他人身份,是否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一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笔侵阜菄夜ぷ魅藛T通過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炫耀,利用他人信任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本案中,路由器商家雖以發件人的名義攔截退回買家寄出的退貨快遞確有不妥,但其行為的目的是拒收買家退回的貨物,并不具有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且路由器商家作為賣家有權對不符合退貨的快遞予以拒收。因此,商家通過買家告知的快遞信息提前攔截退回的行為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且路由器商家也不存在冒領他人快件、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的行為。故被申請人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制作受案登記表,并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三)對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書面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向申請人書面告知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范圍,并無不當。關于申請人與路由器商家購物糾紛問題可通過其他民事途徑予以解決,關于產品質量問題可以通過12315平臺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或舉報。綜上,申請人要求撤銷被申請人武平縣公安局于2025年12月2日作出的不予受理的決定,并責令被申請人予以立案調查的復議請求,本機關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武平縣公安局于2025年12月2日作出的不予受理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