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申請人:武平縣公安局,住所地武平縣城廂鎮武平大道25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1350824004119535R。
負責人:蔣群欽,職務:局長。
申請人鄧某某不服被申請人武平縣公安局于2025年9月28日作出的武公(平川)行罰決字〔2025〕0007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于2025年11月26日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經審查后,2025年12月2日依法予以受理,于2026年1月16日當面聽取了當事人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武平縣公安局于2025年9月28日作出的武公(平川)行罰決字〔2025〕0007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對方動手打人,嚴重威脅申請人兄弟倆生命安全,申請人反應屬于正當防衛,法律鼓勵要勇敢對抗不法侵害。5月5日下午,隔壁鄰居林某某尋釁滋事,滿嘴污言穢語辱罵我的母親,其間申請人出來阻止其無端謾罵的罪惡行徑,反而遭到暴徒何某某執著木棍首先動手擊打,面對暴徒打人,申請人和哥哥及家人生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侵害時,申請人進行了正當防衛,有視頻監控錄音為證據,暴徒還砰壞了申請人家后門不銹鋼門,彈簧鎖也砰壞了。然后何某某非法持刀闖入申請人家又砍傷了我母親的中指,制造恐怖場景恐嚇申請人兩個年幼的侄兒侄女,所有這一切都有視頻監控錄音為證據,申請人兄弟倆遭遇了不公正的待遇,懇請人民政府主持公道,還申請人公平正義。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是申請人的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2025年5月5日14時許,鄧某某(申請人之兄)的妻子帶兒女在家門口玩耍,林某某用掃把將家門口的積水往饒某某(申請人之母)家門口的排水溝掃,邊掃邊用掃把和手指著鄧某某的妻子、兒女說話,大意是指責饒某某將垃圾桶擋住排水溝蓋板的事情。申請人聞聲出來查看情況,與林某某發生口角,饒某某也出來與林某某站在各自家門口發生口角。后林某某的兒子何某某聞聲從家中出來查看情況,拿起家門口的拖把走到申請人家門口,與申請人二人在申請人家門口發生口角,申請人上前用手推了何某某下巴一下,后用手肘抵了何某某的脖子一下,隨后被母親饒某某等人勸回屋內。回到屋內后申請人用手指著何某某說話,隨即何某某站在申請人家門口使用掃把棍子向內指了一下,但未傷到人。隨后何某某往后退了兩步站在申請人家門外,林某某站在旁邊拉住何某某,申請人母親及嫂子也將申請人勸回屋內,雙方未爆發沖突。后申請人從家中沖出,用手肘推了何某某脖子處,二人隨即扭打在一起。期間申請人有打何某某,饒某某、林某某、鄧某某也參與動手打架。如申請人不從屋內沖出推何某某,雙方可能不會進一步發生后續的肢體沖突,在申請人從屋內沖出之前生命危險并未受到威脅,故不構成正當防衛。此次打架,造成五人不同程度受傷,經人體損傷程度鑒定:申請人的損傷程度為不構成輕微傷;林某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微傷,現場監控未發現有具體人員打到林某某;何某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微傷,何某某手指上的傷口系其持刀進入饒某某家中后,眾人奪刀時造成,除去該傷口,何某某的損傷程度不構成輕微傷;饒某某的損傷程度為不構成輕微傷,現場監控未發現有具體人員打到饒某某,饒某某在參與打架過程中有自行摔倒。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林某某、饒某某、何某某、鄧某某的陳述和申辯、證人證言、視音頻影像資料、傷情鑒定、前科查證經過、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二是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量罰適當。申請人的鄰居鐘某某向被申請人報案后,被申請人依法進行受案、調查詢問、證據固定、處罰前告知,經審批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整個過程遵循法律的規定進行。被申請人根據雙方受傷的情況、案件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申請人作出行政罰款四百元,辦案程序合法。綜上,申請人的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申請人對其行政處罰辦案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量罰適當。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與林某某系隔壁鄰居,經雨污分離改造后,申請人房屋后門的道路上設置了公共排水口。2025年5月5日14時許,雙方因公共排水口使用問題引發糾紛,進而發生打架行為,鄰居鐘惠冬報警,被申請人接警后于當日立案受理。根據申請人、何某某家門口的現場監控視頻及當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顯示,雙方家庭因公共排水口使用問題產生口角后,何某某持拖把走向申請人門前,交替用手和拖把桿指向申請人及其家人。申請人上前用手及手肘將何某某往后推,后被家人勸回屋內。何某某再次上前,申請人在屋內用手指向何某某,何某某持拖把指向申請人,拖把桿和申請人的手發生接觸,后何某某后退幾步,申請人從家中出來用手推何某某,二人隨即扭打在一起。林某某、饒某某、鄧某某相繼參與,引發五人互相打架的行為。經武平縣公安局物證鑒定,林某某、何某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微傷(現場監控未發現有具體人員打到林某某;現有證據無法證實何某某手指的傷口系他人違法所為所致),申請人、饒某某的損傷程度不構成輕微傷。被申請人經過調查、詢問、鑒定、延長辦案期限30日、處罰前告知等程序后,認定存在申請人與何某某互毆的違法事實,于2025年9月28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申請人作出罰款4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并依法送達。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武公(平川)行罰決字〔2025〕00073號)、呈請公安行政處罰審批報告、行政案件立案登記表、行政案件立案告知書、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公安機關“三個規定”相關內容告知書、詢問筆錄、體表原始傷情記錄表、武平縣公安局傷情鑒定通知書、鑒定文書(武公鑒〔2025〕34號、武公鑒〔2025〕35號)、鑒定意見告知書、送達回執、公安行政處罰告知公告、視音頻資料、違法犯罪經歷查詢情況、戶籍證明、呈請延長辦案期限報告書等。
本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之規定,被申請人具有處理治安管理處罰案件的職權,主體適格。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申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是否合法、適當。
關于是否構成正當防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本案中,雙方家庭因家門口公共排水問題引發爭吵,在申請人與何某某第一次肢體接觸后,申請人已被勸回屋內,雙方沖突已暫緩,后申請人與何某某言語爭執時,用手指向何某某,何某某持拖把指向申請人,拖把桿和申請人的手發生接觸后,申請人從家中出來用手推打何某某,引發后續互毆,申請人從家中沖出推搡何某某之前,并未發生現實的、緊迫的危險,其行為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情形。另,申請人所述何某某持刀入宅、砸壞家門等行為,現有證據顯示該部分行為發生于雙方互毆之后,且何某某的違法行為已經行政處罰。如申請人對何某某的處罰決定不服,可另案主張,或者申請檢察院監督。
被申請人經立案、調查取證、處罰前告知、審批決定、送達等程序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本案中,根據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及其他當事人所做的詢問筆錄、現場監控視頻、傷情鑒定文書等證據,能夠證明申請人實施毆打他人的行為。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敝幎?,對申請人作出罰款400元的行政處罰的決定,并無不當。綜上,申請人要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25年9月28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武公(平川)行罰決字〔2025〕00073號)的復議請求,本機關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武平縣公安局于2025年9月28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武公(平川)行罰決字〔2025〕00073號)。
申請人如對本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