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負責人:朱天林,職務:局長。
申請人劉夢君不服被申請人武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舉報武平縣佐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5年12月29日收到申請材料,2026年1月6日依法予以受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武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舉報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責令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5年11月13日在武平縣嘟嘟電子商務經營部開設的拼多多店鋪武平梁野仙珍農家特產購買了一盒靈芝茶?;ㄙM了18.4元,規格是一盒6g/5泡,屬于預包裝食品,訂單號是251113-230728733093070。此產品的生產廠家是武平縣佐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產許可證編號SC11635082400568。收到該產品發現有問題:申請人通過掛號信的方式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被申請人于2025年12月1日告知申請人不予立案。申請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復議。理由:1、該產品包裝上的配料表:紫靈芝。品名:靈芝茶。產品類型:代用茶。執行標準:GH/T1091。2、查詢的該公司是沒有袋泡代用茶的生產資質,申請人購買的實物和購買的鏈接詳情里宣傳的也是袋泡的茶包,產品的配料表里是用根莖類代用茶的原料做成的袋泡的。而這個就是多增加了一道工序,該產品就屬于是袋泡代用茶并非是根莖類代用茶了。這個可以參照GB/T24690和1403調味茶的標準GH/T1247來做參考。本身1404代用茶也是分了七個明細,其中就有袋泡代用茶。該產品屬于1404代用茶:袋泡代用茶:靈芝茶袋泡代用茶,該公司生產資質上根本沒有袋泡代用茶的生產資質。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從事食品生產必須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SC),第三十九條:食品生產者生產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等,必須符合相關規定。食品生產許可證(SC證)上會明確載明生產者被許可生產的食品類別和品種明細。該產品并不在該許可的明細當中。首先袋泡代用茶沒有什么特定的工藝就是把其他種類的代用茶用無紡布袋子裝起來就是袋泡代用茶了。而不管1404 哪種茶七個小明細的執行標準都是可以執行GH/T1091,這個也是代用茶的執行標準。而被申請人所說的T/CTSS17-2020,這個是團體標準,這兩個標準都是可以的,但是現在產品本身是袋泡代用茶,不說標準問題它現在是都沒有生產的資質,怎么去按照標準來生產呢。被申請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當撤銷。4、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被舉報方存在違法行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法律規定,現有證據足以證明被舉報方存在違法行為,被申請人應當依法立案處理。如果申請人提供的證據系偽造,或者被申請人認為涉案產品此種情形不屬于違法行為應當針對性逐條答復。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其答復沒有法律依據,應當予以撤銷。請復議機關實地審查,懇請復議機關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訴求,維護政府公信力和法律的權威與尊嚴。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是被申請人已按規定時限及要求對舉報進行依法答復。被申請人于2025年11月21日收到投訴舉報信投訴舉報關于“武平縣佐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行為案”的問題并要求賠償相應損失。接到投訴舉報后,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前往位于武平縣永平鎮梁山村高培59-1號的武平縣佐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佐雅公司)進行現場核查,并按規定時限及要求于2025年12月1日通過郵寄答復反饋。答復明確告知“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平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武平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倍潜煌对V舉報人佐雅公司的行為不符合立案情形。接到舉報后,被申請人執法人員依職權前往佐雅公司進行現場核查,現場核查時佐雅公司未進行生產加工經營活動,現場未發現申請人所述產品。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及其購買產品的拼多多店鋪的相關信息,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向佐雅公司核查,登入拼多多店鋪武平梁野仙珍農家特產,發現涉案產品已下架,現場在售兩個規格靈芝茶72g和180g產品外包裝上均印有條形碼。佐雅公司提供了食品級PA尼龍網布的檢測報告以及靈芝茶的出廠檢驗報告各1份,結果顯示合格。根據《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問答)第(十五)項解釋中列舉5種情形,其中第4情形:可食用比例較小的食品:茶葉(包括袋泡茶)、膠基糖果、咖啡豆、研磨咖啡粉等,代用茶屬于豁免強制標示營養標簽的預包裝食品。被申請人認為,佐雅公司取得“1.根莖類代用茶:其他,2.混合類代用茶:其他”的生產資質,生產的靈芝茶只是簡單地將原料用泡袋包裝,而沒有經過袋泡代用茶特定的加工工藝,涉案產品執行標準為GH/T1091,而袋泡代用茶通常執行T/CTSS17-2020,涉案產品外包裝也未標注為袋泡代用茶,未經袋泡代用茶特定的加工工藝的不能稱之為袋泡代用茶。GH/T1091《代用茶》標準于2014年10月1日實施,2023年11月9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3年9號公告將靈芝納入按照傳統既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靈芝納入按照傳統既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時間晚于GH/T1091《代用茶》實施時間,基于法律法規及制度銜接問題考量,發證部門按GH/T1091《代用茶》核發食品生產許可證,該企業生產的靈芝茶產品類型屬于代用茶,執行標準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當前無證據證明當事人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被申請人依法決定不予立案。三是申請人是典型的職業打假人。經查詢全國12315平臺,申請人自平臺開通以來(截至2026年1月13日),投訴舉報共350次,其中投訴167次,舉報183次。其行為明顯有悖于正常的消費行為和維權行為,不符合消費者正常的消費特點。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的所作所為應是職業打假的范疇。綜上,被申請人認為對申請人的舉報已經按照規定進行了核查處理并按照規定進行了答復,申請人提出的復議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請求依法駁回申請人復議申請要求。
經審理查明:2025年11月13日,申請人通過拼多多平臺在“武平梁野仙珍農家特產”店鋪購買產品“靈芝茶”1盒(5小包試喝裝),凈含量6g/小包,支付價款18.4元。產品外包裝標示“ 品名:靈芝茶 產品類別:代用茶 原料:紫靈芝 生產許可證:SC11635082400568 執行標準:GH/T1091 生產商:武平縣佐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等信息,生產日期為2025年8月8日。申請人收貨后認為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通過郵寄《投訴舉報信》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被申請人收到投訴舉報后,對被投訴舉報人佐雅公司進行現場核查?,F場核查時,佐雅公司未進行生產活動,現場未發現涉案產品,其在拼多多平臺的涉案產品鏈接已下架。佐雅公司持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和食品生產許可證(許可證編號:SC11635082400568),食品生產許可品種明細表包含“茶葉及相關制品,代用茶,1、根莖類代用茶:其他 2、混合類代用茶:其他”。該公司同時提供了涉案產品批次(2025年8月8日)的《產品出廠檢驗報告單》,顯示該批次產品檢驗合格。被申請人經審查,認為當前無證據證明佐雅公司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應當立案的情形,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將處理情況通過郵寄方式告知申請人。
另查明,2023年11月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關于黨參等9種新增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公告》(2023年?第9號),將靈芝納入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該公告的解讀載明“靈芝。在《中國藥典》(2020版)收載,……靈芝在安徽、山東等省份有作為食品原料食用的歷史,主要用于煲湯、泡茶、傳統方式泡酒等。按照傳統習慣正常食用,未見不良反應報道?!?/font>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投訴舉報信、申請人身份信息、涉案產品訂單截圖、涉案產品照片、現場核查照片、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及食品生產許可品種明細表、產品出廠檢驗報告單、武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審批表、關于劉夢君投訴舉報信的核查情況反饋。
本機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定,被申請人具有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的法定職責,主體適格。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是否合法、適當。
被申請人接到申請人的舉報后,依法進行核查、收集相關證據材料、作出處理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吨腥A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了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制度。《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4號)及《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是對食品生產許可活動的具體實施規范。《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1404代用茶項下“根莖類代用茶”“混合類代用茶”“袋泡代用茶”等為并列品種明細,并未規定根莖類、混合類等產品不得采用濾網袋包裝;《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4號)對包裝形式亦無禁止性條款。本案中,佐雅公司已取得編號為SC11635082400568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其生產涉案產品并執行代用茶標準,未超出食品生產許可范圍。被申請人認定佐雅公司不存在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決定不予立案,并無不當。故被申請人履行了與案涉舉報相關的法定職責,申請人要求撤銷被申請人對舉報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處理的復議請求,本機關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武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舉報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武平縣人民政府
202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