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申請人:武平縣自然資源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1350824MB1948063H,住所地武平縣平川街道西環路21-4號。
負責人:曾飛宏,職務:局長。
申請人梁添泉不服被申請人武平縣自然資源局于2025年12月30日作出《武平縣自然資源局關于梁添泉反映事項的處理結果反饋》,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6年1月15日收到申請材料,2026年1月21日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武平縣自然資源局于2025年12月30日作出《武平縣自然資源局關于梁添泉反映事項的處理結果反饋》(以下簡稱“《處理結果反饋》”),并責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舉報事項重新依法調查處理。
申請人稱:根據自然資源局處理的結果,我作出四點解釋,在這次舉報內容可見(1-4條)關于事實問題從附圖1-4可見。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是被申請人已依法履職。申請人于2025年12月2日向被申請人舉報梁添永把高標準良田挖塘養魚,非法填土改變用途等事項,被申請人于2025年12月5日出具并送達《武平縣自然資源局關于梁添泉反映事項的告知書》(武自然資信告〔2025〕48號)告知其被申請人將按法定程序辦理。調查核實后,被申請人于2025年12月30日出具《武平縣自然資源局關于梁添泉反映事項的處理結果反饋》(武自然資信復〔2025〕52號)并通過郵政系統送達申請人,向其反饋被申請人對其舉報事項的處理結果。被申請人已依法履職。二是被申請人處理結果符合相關規定。申請人舉報梁添永破壞耕地,經被申請人工作人員調查,梁添永田塊屬沼澤地,常年滲水且泥濘,高標準農田實施時機械也無法進入。2017年梁添永通過打木樁加高田坎方式進行蓄水養魚,未破壞耕作層,其行為不屬于破壞耕地,也未將農用地用于非農業生產,其蓄水養魚行為屬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不屬于“非農化”行為。綜上,被申請人在接到信訪后15天內已告知其受理情況及辦理程序,60天內辦理完結并向其反饋,符合《信訪工作條例》的相關規定,已依法履行職責。針對舉報人的舉報訴求被申請人根據自身職責已經作出處理結果,該結果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請復議機關依法處理。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與案外人梁添永的農田上下相鄰,位于巖前鎮逕田村,屬永久基本農田。2025年12月2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反映案外人梁添永把高標準良田挖塘養魚,改變高標準良田用途、強占他人耕地。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來件后予以受理并履行告知程序,經現場查看及結合巖前鎮逕田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情況說明,被申請人認為案外人梁添永在2017年高標準農田建設完工后,于田埂周邊打木樁加固后進行蓄水養魚的行為,未對耕地開挖破壞。同時,申請人梁添泉為避免其田塊內肥料流失,在其自家田塊內留出寬度約30公分區域做作為排水溝,案外人梁添永不存在強占他人耕地的行為,2025年12月30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案涉《處理結果反饋》,未發現破壞耕地違法行為。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武平縣自然資源群眾來訪(電/信)件登記表、對高標準良田被非法改變用途和被破壞的舉報、武平縣自然資源局關于梁添泉反映事項的告知書(武自然資信告〔2025〕48號)、武平縣自然資源局關于梁添泉反映事項的處理結果反饋(武自然資信復〔2025〕52號)、照片、武平縣巖前鎮逕田村村委員會出具的情況說明、閩(2018)武平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第037107號證、送達回證。
本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第(十一)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十一)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益、財產權益、受教育權利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本案中,申請人通過舉報方式向被申請人反映案外人梁添永在高標準良田挖塘養魚,魚塘漏水影響其農田耕作等問題,要求被申請人對案涉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其實質是向行政機關提出履職申請,請求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保護其承包土地使用權的法定職責。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履職申請后,經核查作出案涉《處理結果反饋》,認定不存在破壞耕地及強占耕地的行為,該行為系被申請人針對申請人的履職申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屬于行政復議受案范圍。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申請人作出案涉《處理結果反饋》,認定事實是否清楚,主要證據是否充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奔暗谌邨l第三款:“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之規定,國家對永久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制度,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改變其用途、實施破壞耕地種植條件的行為,防止耕地“非糧化”“非農化”。本案中,案涉田塊屬于永久基本農田范疇,被申請人在對涉案事項調查處理過程中,僅通過現場直觀查看及村委會出具的情況說明,即簡單認定案外人的行為系“蓄水養魚、未破壞耕作層,不屬于破壞耕地違法行為”,未結合永久基本農田的特殊保護要求,對涉案行為是否改變土地用途、是否違反耕地保護禁止性規定進行全面、實質審查,未收集充分、有效的證據佐證其認定結論,其作出的案涉《處理結果反饋》屬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綜上,申請人要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案涉《處理結果反饋》,并責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舉報事項重新依法調查處理的復議請求,本機關予以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一、撤銷武平縣自然資源局于2025年12月30日作出的《武平縣自然資源局關于梁添泉反映事項的處理結果反饋》(武自然資信復〔2025〕52號);
二、責令武平縣自然資源局自收到本文書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梁添泉的舉報事項重新依法調查處理。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武平縣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