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政文〔2018〕210號
武平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福建武平中山河國家濕地公園
保護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有關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
《福建武平中山河國家濕地公園保護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武平縣人民政府
2018年7月9日
福建武平中山河國家濕地公園保護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福建武平中山河國家濕地公園的保護管理,保護濕地功能和生物多樣性,促進國家濕地公園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濕地保護修復制度方案的通知》《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濕地保護管理規定》《福建省濕地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武平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福建武平中山河國家濕地公園(以下簡稱“濕地公園”),是經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批準開展試點建設,以保護濕地生態系統、合理利用濕地資源和人文歷史風貌資源為目的,通過科學的保護利用,形成集濕地保護、科普教育、科研監測、生態旅游等功能于一體的特定區域。濕地公園總體呈Y字形南北走向,南北長66.4公里,以“兩河三庫”為主體,兩河是指中山河及其支流平川河,三庫是指中山河上的東留水庫、卦坑水庫和下壩水庫3座河流型水庫,規劃總面積1529.3公頃,其中濕地面積為 707.7 公頃,濕地率為46.3%。
第三條 在濕地公園內從事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濕地公園應當遵循“全面保護,科學修復,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方針,充分發揮其在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境保護以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質量等方面的作用。
第五條 濕地公園的建設應當納入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濕地保護投入,并將濕地保護管理所需經費和濕地生態效益補償經費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縣林業局下屬“武平縣中山河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處”為濕地公園專門的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濕地管理處”),負責濕地公園的保護、利用與管理工作。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濕地保護的組織、指導和監督工作。發改、財政、國土、住建、環保、交通、農業、水利、旅游、森林公安等有關部門和濕地公園轄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濕地公園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協助做好濕地保護相關工作。
第七條 濕地管理處應當加強對濕地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鼓勵與支持單位和個人從事與濕地保護相關的科研、教育、宣傳等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濕地資源的義務,有權檢舉破壞濕地資源的行為。縣人民政府對在濕地保護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章 濕地公園的保護
第八條 《福建武平中山河國家濕地公園總體規劃》(以下簡稱“濕地公園總體規劃”)應體現濕地資源保護與利用的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相關產業規劃應與濕地公園總體規劃相協調。
第九條 濕地公園主要保護內容:
?。ㄒ唬┧w保護。保護以平川河和中山河為主的水體形態,改善水質。
(二)生物多樣性保護。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動物的繁殖地、停歇地、棲息地,保護植物物種及其生長環境。
?。ㄈ┩恋刭Y源保護。保護現有土地資源,提高土地資源的利用效率。
?。ㄋ模竦氐匦蔚孛脖Wo。保護濕地自然地形。
(五)農業種養殖業保護。保護符合濕地自然生態規律的農業生產系統。
?。┪幕z存保護。保護文物古跡、古樹名木和反映地域特色的農耕文化等。
第十條 濕地管理處應當按照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批準的公園范圍,負責標明公園的界區,設立公園界碑、界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破壞濕地公園的界碑、標牌。
第十一條 濕地公園劃分五大功能區:濕地保育區、恢復重建區、宣教展示區、合理利用區和管理服務區,實行分區管理。濕地保育區除開展保護、監測等必需的保護管理活動外,不得進行任何與濕地生態系統保護和管理無關的其他活動;恢復重建區僅能開展培育和恢復濕地的相關活動;宣教展示區可開展以生態展示、科普教育為主的活動;合理利用區可開展不損害濕地生態系統功能的生態旅游等活動;管理服務區可開展管理、接待和服務等活動。
第十二條 縣級水利主管部門在制定水資源利用規劃和調度水資源時,應當維持濕地公園河流的合理流量和庫塘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保障濕地的生態功能。
第十三條 縣級農業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引導濕地公園周邊區域居民發展生態農業,指導農業、漁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鼓勵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的農藥,防止濕地面積減少和濕地生態環境污染。對農用薄膜、農藥容器、捕撈網具等不可降解或者難以腐爛的廢棄物,使用者應當及時清除或者回收。
第十四條 在濕地公園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向濕地公園及周邊區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堆放、傾倒固體廢物。
(二)破壞魚類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動物的重要繁殖區及棲息地。
(三)采用滅絕性方式捕撈魚類及其他水生生物。
(四)毀壞濕地保護、監測及宣教設施。
(五)法律、法規認定的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行為。
第十五條 未經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濕地公園范圍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采礦、采砂(石)、取土、揭取草皮或者修筑設施。
(二)排放濕地蓄水,截斷濕地公園與外圍的水系聯系。
(三)放牧、燒荒、砍伐林木。
(四)獵捕、采集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撿拾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野生鳥卵。
(五)引進外來物種。
(六)其他依法未經批準不得實施的行為。
第三章 濕地公園的利用
第十六條 濕地公園經批準設立后,其性質、名稱、范圍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七條 開發利用濕地資源應當按照濕地公園總體規劃進行,不得破壞濕地生態系統的基本功能,不得破壞野生動植物棲息和生長環境。
第十八條 濕地公園內的建設項目應當嚴格遵守濕地公園總體規劃,其選址、布局、建(構)筑物的高度、體量、造型、風格和色調等,應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ǔ钗鬯幚碓O施、國家和省重點基礎設施外)禁止在濕地公園內新建與濕地公園保護無關的建(構)筑物?,F有不符合濕地公園規劃的建(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有計劃的進行改造或拆除。
第十九條 在濕地公園內進行建設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
發改、國土、住建、環保、交通、農業、林業、水利、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加強對濕地公園內建設項目的監管。
第二十條 凡經批準在濕地公園內從事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濕地景觀資源和自然生態環境,建設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原貌。
第二十一條 濕地公園內不得設立開發區、度假區,不得出讓土地,嚴禁出租轉讓濕地資源。嚴禁舉辦與濕地公園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各種活動。
第四章 濕地公園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濕地管理處應當依據與濕地公園保護相關的國家法律、技術規范和標準制定管理制度,依法管理。
濕地公園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濕地公園各項管理制度,自覺接受濕地管理處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濕地公園內開展生產經營、休閑旅游和教學科研等活動,應當與濕地保護相協調,符合濕地公園總體規劃,不得改變濕地生態系統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資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給野生動植物造成永久性傷害。
第二十四條 濕地管理處應當充分發揮濕地公園在科普宣傳、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等方面的作用,開展多種形式宣傳活動,設置科普、宣傳教育設施,向社會公眾宣傳濕地功能價值、普及濕地科學知識、提高全社會濕地保護意識。對于依托濕地公園開展的宣傳活動,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五條 濕地管理處和有關部門應當定期開展濕地資源調查和環境監測工作,對濕地公園的水環境、濕地生態特征、濕地植被演替、濕地保護類群的動態變化及時進行調查和監測,掌握開發利用對濕地的影響以及動態變化趨勢,實行動態管理。并對調查、監測數據及其它有關資料應當進行分類歸檔,建立濕地保護管理檔案,按規定向市、縣林業主管部門報送調查和監測報告。
第二十六條 因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濕地公園環境污染、破壞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停止破壞行為并采取補救措施,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濕地管理處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二十七條 濕地管理處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多渠道籌措濕地保護資金,合理使用濕地保護經費。濕地管理處可以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援助與捐贈,用于濕地公園的保護、修復、建設和管理。
濕地保護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濕地公園重大污染或者發生破壞事件,致使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嚴重后果,按照《福建省濕地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妨礙濕地公園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侵占濕地保護專項資金,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試行期限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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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林業廳,市林業局,縣委辦、人大辦、政協辦,縣級有關領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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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7月9日印發 |


閩公安網備:350824020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