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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交建〔2019〕11號
武平縣交通運輸局
關于印發武平縣交通基本建設
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公路工作站:
現將《武平縣交通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武平縣交通運輸局
2019年7月16日
武平縣交通運輸局 2019年7月16日印發
武平縣交通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保證交通建設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和《福建省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定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文件,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全縣交通基本建設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以及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實施辦法。
本實施辦法所稱交通基本建設工程是指在我縣境內的除省、市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所監督以外,即縣、鄉、村道三級及以下公路,中橋及以下橋梁等交通建設工程。
第三條 交通建設工程應明確建設項目法人單位(項目業主),并實行招投標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監理制。
第四條 武平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交通建設工程的監督管理工作,武平縣交通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以下簡稱縣交通質監站)受武平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全縣交通基本建設工程監督管理的具體實施。
第五條 縣交通質監站在交通建設工程的各個階段,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全程監督。監督工作應當遵循科學、客觀、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交通建設工程從業單位依法承擔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責任,必須接受、配合縣交通質監站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本辦法所稱從業單位,是指從事交通建設工程的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工程咨詢、安全評價、試驗檢測以及相關設備、材料的供應等單位。
第二章 職責范圍
第七條 縣交通質監站的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從業單位是否具有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從業人員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執業或上崗資格;
(二)監督檢查從業單位質量保證體系的建立健全與運行情況;
(三)監督檢查勘察、設計單位派駐施工現場服務人員及服務質量情況;
(四)監督檢查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是否嚴格按照有關質量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施工或監理;
(五)監督檢查監理單位的質量管理和現場質量控制情況,以及對交通工程關鍵部位和隱蔽工程的旁站情況、對答施工工序的質量檢查情況;
(六)監督檢查從業單位試驗檢測儀器設備、試驗檢測方法、試驗檢測頻率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試驗數據和結論是否真實、可靠;
(七)監督檢查主要材料的質量情況,抽查并公布樣品的質量檢測結果,檢查主要設備的性能情況;
(八)對交通工程質量情況進行抽檢,分析主要質量指標的變化情況,評估總體質量狀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加強質量管理的措施和指導性意見,定期發布質量動態信息;
(九)對完工項目進行質量檢測和竣工質量鑒定;
(十)完成交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監督內容及權限
第八條 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規范的執行情況;
(二)從業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及其運轉情況;
(三)勘察、設計質量情況,工程質量情況,使用的材料、設備質量情況;
(四)工程試驗檢測工作情況;
(五)工程質量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規范性、合法性情況;
(六)從業單位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的質量行為。
第九條 交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從業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二)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條件的符合情況;
(三)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三類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具備上崗資格情況;
(四)從業單位對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安全責任制度和各項應急預案的建立和落實情況;
(五)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設置和履行職責情況;
(六)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情況;
(七)其他應當監督檢查的情況。
第十條 縣交通質監站在進行工程質量監督檢查時有權: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和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檢查、檢測、拍照、錄像;
(三)對關鍵工序和重要和重要部位的質量委托有資質的試驗檢測單位進行試驗檢測;
(四)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第十一條 縣交通質監站在進行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時有權: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檢測、拍照、錄像;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章 監督程序
第十二條 項目法人單位應當在辦理施工許可(開工報告)30日之前,到縣交通質監站辦理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未辦理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的,不得申請開工。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時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申請書。包括公路工程項目名稱及地點、建設單位、聯系方式、提出工程質量監督申請等;
(二)交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監督申報表;
(三)設計審查批復文件;
(四)交通建設工程項目設計、施工、監理等合同文件;
(五)交通建設工程從業單位資質證明材料;
(六)縣交通質監站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縣交通質監站應根據工程項目特點,編制并下發《監督通知書》,確定監督人員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交通建設工程實行中間交工驗收制度,工程質量檢測工作由縣交通質監站負責組織實施;縣交通質監站可根據需要對工程實體進行非常規檢測試驗;必要時,質量檢測可由縣交通質監站委托給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實施,其質量檢測費及非常規檢測試驗費由項目法人單位支付。
第十五條 公路工程交工驗收前,由項目法人單位向縣交通質監站提交《質量鑒定(檢驗)業務申報表》,對符合有關要求的公路工程,縣交通質監站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出具《交工質量檢測意見書》,對不符合要求的,書面告知原因。
第十六條 公路工程竣工驗收前,由項目法人單位向縣交通質監站提交《公路工程竣工質量鑒定申請書》,縣交通質監站在3個月內對公路工程項目進行竣工質量鑒定并出具 《公路工程質量鑒定證書》和《工程質量鑒定報告》。
第十七條 未經交工驗收或者交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未經質量鑒定或質量鑒定不合格的項目,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農村公路建設工程可實行交工竣工合并驗收。
交通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或交工竣工合并驗收由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縣交通質監站及其他有關單位參與。
第十八條 縣交通質監站或承擔檢測任務的檢測機構根據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質量鑒定辦法》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測,檢測數據應準確、真實;縣交通質監站對質量鑒定結果負責。
第十九條 縣交通質監站應當為每個受監工程建立監督檔案,將工程監督期間所有的監督檢查資料按照有關規定收集、整理和歸檔。
第二十條 縣財政有配套資金投入的但受上級質監機構監督的交通建設工程,縣交通質監站可接受有關部門的委托進行質量安全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書面告知有關單位。
第二十一條 通村公路建設的報監資料由項目法人單位報監或縣公路管理機構收集整理后報送縣交通質監站。報監資料主要包括計劃文件、設計文件及批復、合同協議書、計劃進度、國家補助資金投入計劃及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等。
第二十二條 通村公路建設的交(竣)工質量檢測由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實施,縣交通質監站根據檢測結果出具《質量檢測意見書》。
第五章 監督措施
第二十三條 辦理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申請時,應提交《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申請書》,縣交通質監站自收到質量安全監督申請資料之日起20日內,對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出具《公路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對不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質量安全監督申請并告知原因,項目法人單位應及時整改,并重新申報。
對逾期未按監督程序辦理監督手續的工程,書面通知責任單位限期辦理,可按規定處以責任單位罰款并建議有關部門暫停項目執行或暫停資金撥付。
第二十四條 工程施工期間縣交通質監站按照《質量監督計劃書》對受監工程進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 施工期間,縣交通質監站主要采取巡視檢查、專項檢查和綜合檢查的方式進行監督檢查。
(一)巡視檢查。不定期不定時進行巡查,針對薄弱環節及時了解工程質量安全動態,根據施工進度情況對施工現場的質量安全管理、施工工藝、安全生產措施、操作規程、工程實體、外觀質量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書面通知工程參建單位,限期整改;
(二)專項檢查。主要通過現場查看、查驗資料、抽樣檢測、專項檢測等方式對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工程進度、履約情況、工程計量支付等建設工程的特定環節、計劃進度、關鍵工序、重點部位進行重點監督檢查,發現問題限期整改,發現重大問題還應當視情況予以處罰;
(三)綜合檢查。采取查看現場、查閱資料、全面質量檢測的方式對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情況、工程實體質量、工程計量支付進行全面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工程施工期間,縣交通質監站在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采取以下措施并以書面方式通報有關部門及相關單位:
(一)對一般質量問題和一般質量缺陷以及對存在安全管理問題的從業單位,向有關責任單位下發《公路工程整改通知書》,責令立即整改;存在問題的單位應當按要求進行整改,消除問題;
(二)對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施工現場,責令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對存在嚴重安全事故隱患的從業單位,責令立即排除隱患;對較嚴重的質量問題、不合格工程或在排除隱患無法保證安全時,下發《停(返)工通知書》,責令停工,限期整改、返修;存在問題的單位應當按要求進行整改、返修,并提交《質量安全整改情況報告》,經檢查整改到位后下發《復工通知書》;
(三)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建設項目,項目法人單位違反有關規定造成重大質量、生產安全事故時,建議有關部門暫停資金撥付并予以立案調查;
(四)對未列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的項目法人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并不予以辦理監督手續;逾期未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并建議有關部門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五)對無證或越級承擔工程任務的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責令停工,并建議有關部門將其清退出場;
(六)對違反規范、規程和不按設計圖紙施工、無質量自檢體系而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責令其返工或停工整頓;
(七)對不稱職的施工、監理和檢測人員,提出撤換;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部門吊銷其資格,收繳證件,列入黑名單;
(八)對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但拒絕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顯或者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從業單位,向有關部門通報并建議有關資質證書頒發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暫扣或者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任單位應當立即落實處理決定,并將整改結果書面報檢查單位。責令停工的,經復查合格后,方可復工。
第二十七條 從業單位整改不力,多次整改仍然存在質量、安全、造價問題的,縣交通質安機構將其列入重點監督檢查名單,并向責任單位的上級單位或主管部門通報。
第二十八條 交通建設工程在實行社會監理的基礎上,可采取聘請群眾代表監督員的方式加強質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條 所有交通建設工程應當在現場設置公示牌,公示工程項目名稱,建設規模、從業單位及責任人,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責任人及監督舉報電話,必要時可在新聞媒體公布監督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
第三十條 交通建設工程實現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交通建設工程的質量、施工安全、工程造價問題以及縣交通質監站及其人員的違法行為向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縣交通質監站投訴和舉報。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交通建設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的違法行為,由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縣交通質安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福建省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定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二條 縣交通質監站對不合格的交通建設工程出具質量合格文件的,由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試驗檢測單位對不合格的工程出具不真實的試驗檢測數據及意見的,由縣交通質監站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縣交通質監站工作人員在交通建設工程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由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縣交通質監站不按照本實施辦法履行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職責、承擔監督責任的,由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請縣政府責令整改或者給予警告處分。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實施后,與新出臺的法規或規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按新出臺的法規或規范性文件執行。
本實施辦法由武平縣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閩公安網備:350824020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