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非機動車管理辦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48號《福建省非機動車管理辦法》已經2025年6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61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趙龍
2025年8月8日
福建省非機動車管理辦法
?。?014年4月2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41號公布 2025年8月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48號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生產和銷售
第三章 登記管理
第四章 通行條件
第六章 停放和充電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交通工具。
第三條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非機動車生產、銷售、維修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職責負責城市非機動車道路及其停放場所規劃、建設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對非機動車停放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財政、交通運輸、民政、文化和旅游、體育、消防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非機動車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第二章 生產和銷售
第六條
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的非機動車、電動自行車蓄電池。禁止銷售拼裝、加裝、改裝的非機動車。
第七條
第八條
公安機關發現違法生產、銷售非機動車、電動自行車蓄電池行為的,應當及時通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查處。對阻礙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處理。
第三章 登記管理
第九條
?。ㄒ唬╇妱幼孕熊嚕?/p>
?。ǘ埣踩藱C動輪椅車;
?。ㄈ┢渌蠂野踩夹g標準的有動力裝置驅動的非機動車。
第十條
?。ㄒ唬┵徿嚢l票等非機動車來歷憑證;
?。ǘ┓菣C動車合格證明;
?。ㄈ┓菣C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申請電動自行車登記的,還應當提交電動自行車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申請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所有人下肢殘疾證明。
第十一條
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齊全的非機動車登記申請,應當當場受理;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
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準予登記,核發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第十二條
?。ㄒ唬┥暾埲颂峤坏姆菣C動車來歷憑證、合格證明無效、被涂改或者與非機動車不符的;
?。ǘ┯袆恿ρb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機動車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的;
?。ㄈ╇m經過強制性產品認證,但電動自行車實際技術數據與認證的數據不符的;
?。ㄋ模┓菣C動車的整車編碼、電動機編碼等數據涉嫌偽造、篡改的;
?。ㄎ澹┓菣C動車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菣C動車涉嫌被盜搶的;
?。ㄆ撸┢渌环戏伞⒎ㄒ幰幎ㄇ樾蔚?。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非機動車號牌、行駛證,不得使用其他非機動車的號牌、行駛證。
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非機動車號牌、行駛證。
第十四條
非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并監制。
第十五條
已登記的非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讓的,受讓人應當在30日內申請轉讓登記;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所有權發生轉讓的,受讓人應當提供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受讓人下肢殘疾證明。
第十六條
(一)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非機動車登記條件的;
?。ǘ┮云垓_、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非機動車登記的。
已登記的非機動車所有人申請注銷登記,登記機關應當辦理注銷登記。
撤銷、注銷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收回號牌、行駛證;未收回的,應當公告作廢。
第十七條
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后,對符合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補發、換發號牌、行駛證;對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電動自行車、其他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的有動力裝置驅動的非機動車的號牌、行駛證工本費,按照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審批設立的收費項目和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并全額上繳國庫。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免收非機動車號牌、行駛證工本費。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已登記的非機動車資料、檔案管理和信息采集工作,鼓勵使用電子檔案,建立非機動車信息系統,依法提供有關信息查詢服務。
第四章 通行條件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新建城市道路主、次干道、城市快速路輔路、城市道路跨江橋梁和有條件的隧道應當設置非機動車道。鼓勵在城市公園、旅游景點、休閑區或者城鄉結合部等區域的道路修建自行車綠道。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設置非機動車過街帶應當遵循最短路線原則并設置導向標志,非機動車道路面應當保持平整,鼓勵采用彩色鋪裝或者噴涂。
第二十六條
城市道路主、次干道、支路上的非機動車道與機動車道之間可以設置非連續式物理隔離設施,但在臨近道路交叉口路段的非機動車道與機動車道之間,有條件的應當設置物理隔離設施。
第二十七條
鼓勵道路交叉口的非機動車停止線靠近路口設置,非機動車過街信號與機動車右轉信號相位分離設置。
第二十八條
對現有非機動車通行空間不足的道路,鼓勵采取調整機動車停車位、優化機動車道等措施,保障非機動車交通系統空間。
第五章 通行安全
第二十九條
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自購車之日起30日內,可以憑購車發票等非機動車來歷憑證,在登記前臨時上道路行駛。
非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非機動車道路通行的規定。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
?。ㄒ唬┘友b動力裝置;
?。ǘ┥米愿难b或者改動電動自行車的最高時速、功率、電壓等功能;
?。ㄈ┘友b車篷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裝置;
?。ㄋ模└碾妱幼孕熊囌J證數據;
?。ㄎ澹┢渌绊懛菣C動車通行安全的拼裝、加裝、改裝行為。
第三十一條
(一)按照交通信號通行,與前方和相鄰車輛保持安全距離,注意避讓行人;
(二)成年人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可以搭載一名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三)駕乘電動自行車應當佩戴安全頭盔;
?。ㄋ模┎坏糜袚艽蚪勇犑殖蛛娫?、瀏覽電子設備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ㄎ澹┎坏脿恳蛘咚┫祫游?;
?。┹d物應當捆扎牢固,不得在行駛中的兩輛非機動車間共載一個物品;
?。ㄆ撸┎坏媚嫦蛐旭偅?/p>
?。ò耍┎坏眠`法占用機動車道行駛;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通行要求。
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必須年滿12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必須年滿16周歲,且不得載人。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
?。ㄒ唬⒎菣C動車管理納入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明確安全責任人;
(二)建立健全非機動車駕駛人及非機動車管理臺賬,組織駕駛人開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規培訓、考核;
(三)不得安排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等存在安全隱患的人員駕駛非機動車;
(四)做好非機動車維護、保養等安全檢查工作;
(五)為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配備安全頭盔。
鼓勵前款企業為非機動車及駕駛人購買責任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
第三十四條
第六章 停放和充電
第三十五條
已建成的非機動車停放場所,不得改變使用性質。確需改變的,應當經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三十六條
鼓勵為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設置專用停車位。
在道路上設置非機動車停放場所的,應當事先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意見。
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八條
非機動車應當按照指定地點有序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阻擋盲道,不得占用無障礙設施,不得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
第三十九條
電動自行車應當在單位、住宅區指定區域停放。禁止在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地下汽車停車位停放電動自行車。禁止攜帶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進入電梯轎廂。禁止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自行車充電。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三條
前款車輛經依法成立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屬于機動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機動車管理規定依法予以處置。
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五條
?。ㄒ唬{乘電動自行車未佩戴安全頭盔的;
?。ǘ┻`反規定載人的;
?。ㄈ┠嫦蛐旭偟模?/p>
?。ㄋ模┻`法占用機動車道行駛的;
?。ㄎ澹┹d物未捆扎牢固或者在行駛中的兩輛非機動車間共載一個物品的。
第四十六條
?。ㄒ唬數怯浳吹怯浕蛘咭炎N登記、撤銷登記的;
?。ǘ┪窗凑找幎☉覓旎蛘吖室庹趽?、污損非機動車號牌的;
?。ㄈ┦褂脗卧?、變造或者其他非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ㄋ模┯袚艽蚪勇犑殖蛛娫挕g覽電子設備等妨礙安全駕駛行為的。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駕駛拼裝、加裝、改裝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處200元罰款。
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非機動車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非機動車不予登記的;
?。ǘ┕室獾箅y申請人或者拖延辦理非機動車登記的;
(三)違法扣留非機動車的;
?。ㄋ模┦褂没蛘哌`反有關規定處理扣留的非機動車的;
(五)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的。
對非機動車管理負有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閩公安網備:35082402000101

